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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 |||||
| 作者:佚名 教程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5-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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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加快现有污染的治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进区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4.职责
4.1招商局在外资引进项目报批时,配合市环保局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4.2经发局在内资引进项目报批时,配合市环保局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5.程序内容
5.1建设项目:指在开发区内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项目),主要指工业、科研、市政、仓储等。
5.2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在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科研、市政、仓储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项目建议书至建设竣工投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5.3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时,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5.4项目建议书阶段或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
5.4.1制定和调整总体规划时,建设局应配合市规划局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开发区开发、建设过程中环境管理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
5.4.2经济发展局、招商局在引进内、外资项目时,优先引进无环境影响或较小环境影响的项目,要求其及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市规划局为建设项目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充分考虑开发区功能区规划和建设布局,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的地块。
5.4.3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由投资者在明确投资意向后,向市环保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概况报告,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申报手续。由市环保局对其按要求进行严格审批,对超出审批权限的,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
5.4.5对于管委会实施的开发区治污工程项目,资金结算中心在预算安排的资金上优先考虑。
5.5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管理
5.5.1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按(87)国环字第002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评报告”及审批意见所涉及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a) 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b) 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排放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
c) 规划采用的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d) 环保工程设施;
e) 因建设项目引起生态变化所采取的措施;
f) 区域绿化设计;
g) 环境管理机构定员;
h) 环境监测机构及办法;
i)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j) 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5.5.2建设项目设计,应严格遵循国家与地方的环境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应符合下述设计原则:
a)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向。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源的下游。废渣堆置场地应与生活区及自然水体保持法规规定的距离;
b) 环境保护设施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定;
c)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有效距离,并将该区域绿化,建立生态屏障;
d) 严禁污染物无控制直接排放;
e) 建设过程中(因技术条件限制)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等时,应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必要时应设置除尘、消烟等吸收净化装置与设施;
f) 建设项目设计应坚持节约用水的原则。尽可能地将污水合理回收利用(或冷却水循环使用)。无法利用的,应按清污分流原则,依据污水的水质、成份、水量及关于污水排放标准的法律法规、地区特点等相关要素确定最佳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设施,以期达标排放;
g) 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场所,应根据排放量、清运方式、回收利用和处理能力等情况,合理妥善地设置堆放场地、分类箱等设施;
h) 噪声排放应控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要时应对噪声源加设降噪隔音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5.5.3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建设局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落实有关环保工程的设计及其环保投资额。
5.5.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必须经审批,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5.6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管理
5.6.1建设局协同市环保局负责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与验收。具体见《建筑施工环境管理程序》。
5.7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管理
5.7.1区内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完成进入投产前,须向市环保局提交环保验收申请表进行试运转申请,经济发展局、招商局协同市环保局做好投产前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并要求建设单位在试运转期间做好由当地环保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的工作。试生产半年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环保终验要求,提交环保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市环保局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予及时批复其投产。
5.7.2建设项目取得投产许可后,应根据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和申请排污许可,市环保局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发放排污许可证。
5.7.3在建设项目投产后,由市环保局委托环保局监测部门对建设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年度监测,同时对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单位进行例行监测,掌握污水水质情况。
5.8经济发展局协同市环保局对建设项目自审批之日起进行全过程环境保护跟踪管理。
6. 相关文件
《建筑施工环境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政务公开制度》
7.相关记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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